怀远一人因肝癌去世,买的保险却被告知无法
2022-4-2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陈某生前为某银行职工,该银行给单位职工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重大疾病险和团体人寿保险。今年1月12日,陈某被确诊为肝癌,1月26日陈某因肝癌去世。陈某的家人年某等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陈某投保前曾有高血压、糖尿病、丙肝等疾病,与本次出险存在关联,并根据保单的特别约定:投保前所患疾病或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引起的保险事故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年某等人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按照团体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陈某作为被保险人系多年连续由其所任职的银行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对被保险人陈某已尽到明确告知义务,特别约定作为免责条款在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告知义务的前提下不能生效。医院确诊肝癌,其从发病到死亡并火化是极其短暂的时间,保险公司在未能对保险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前提下,要求被保险人在病痛的折磨中强行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到国家卫生部门批准设医院进行治疗并对肝癌细胞进行病理性诊断,对被保险人是显失公平且过于苛责的。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陈某家人进行理赔。
编辑:肥羊
来源:怀远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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